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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明确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 :2026-08-08 作者 : 来源: 浏览 : 分类 :物流知识
记者曲哲涵我要纠错责任编辑潮娈相关稿件链接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部门网站地方政府网站驻港澳机构网站驻外机构关于本网网站声明联系我们网站纠错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京ICP备05070218号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国务院客户端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中国政府网微博微信电脑版小程序网站纠错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京ICP备05070218号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三部门明确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三部门明确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__中国政府网三部门明确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2026-02-10 08:41来源:字号: 默认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公告规定,对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以上4个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分别指“网购保税进口”“直购进口”“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公告继续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旨在进一步降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退运成本,减少企业后顾之忧,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记者 曲哲涵)【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潮娈相关稿件链接: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部门网站地方政府网站驻港澳机构网站驻外机构关于本网网站声明联系我们网站纠错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中文域名: 中国政府网.政务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  京ICP备0507021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国务院客户端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中国政府网微博、微信电脑版小程序网站纠错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中文域名: 中国政府网.政务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京ICP备0507021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三部门明确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