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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三部门出台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时间 :2026-08-08 作者 : 来源: 浏览 : 分类 :物流知识
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吕俐缘相关稿件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链接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部门网站地方政府网站驻港澳机构网站驻外机构关于本网网站声明联系我们网站纠错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京ICP备05070218号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国务院客户端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中国政府网微博微信电脑版小程序网站纠错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中文域名中国政府网.政务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京ICP备05070218号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财政部等三部门出台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的决策部署,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降低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运成本,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财政部等三部门出台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_部门政务_中国政府网财政部等三部门出台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2023-02-02 21:24来源:财政部网站视频下载字号: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的决策部署,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降低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运成本,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公告》规定,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已办理的出口退税按现行规定补缴。《公告》要求,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申请办理进口免税等手续时,需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不得出现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我要纠错】责任编辑:吕俐缘相关稿件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链接: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部门网站地方政府网站驻港澳机构网站驻外机构关于本网网站声明联系我们网站纠错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中文域名: 中国政府网.政务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  京ICP备0507021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国务院客户端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中国政府网微博、微信电脑版小程序网站纠错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中文域名: 中国政府网.政务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京ICP备0507021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财政部等三部门出台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的决策部署,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降低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运成本,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