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三部门出台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_部门政务_中国政府网 财政部等三部门出台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2023-02-02 21:24 来源: 财政部网站 视频下载 字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的决策部署,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降低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运成本,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公告》规定,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已办理的出口退税按现行规定补缴。 《公告》要求,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申请办理进口免税等手续时,需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不得出现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吕俐缘 相关稿件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链接: 全国人大 全国政协 国家监察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驻港澳机构网站 驻外机构 关于本网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中文域名: 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 京ICP备0507021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国务院客户端 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 中国政府网微博、微信 电脑版 小程序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中文域名: 中国政府网.政务 网站标识码bm01000001 京ICP备05070218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1号 财政部等三部门出台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的决策部署,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降低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运成本,积极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